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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方面,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要求对于一切危害社会行为都予以制裁,因此在适用池围上具有厂之性;但危害社会行为发生的时间各不相同,刑法又是国内法,因此,刑法法在时间上,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又具有局限性。这种广泛性和局限性的矛盾冲突,决定了各国刑法都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同维护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司法主权属于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根据司法主权原则,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此外,刑法的效力范围对定罪量刑也会产生影响。 -
●1.1空间效力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它体现的是一国主权能否在司法领域得到落实的问题,也反映了国内法与国际法在刑法领域的交融。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该国刑法不仅能够适用于国内,即不仅对于国内犯适用,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于国外,即通过规定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使本国法在域外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对于域外犯也可以适用。这种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比较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所以能为各国所接受。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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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构成
本章主要介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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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概括而言,这部分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财产所有权、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军事利益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但并不能因此称这些社会关系就是犯罪客体,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时,才能称之为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每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一定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从而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
●2.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问、地点、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唯一的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无行为则无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作为实施,而且有许多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贪污罪、强奸罪、诬告陷害罪、脱逃罪等都是如此。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与作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不同,不作为既违反禁止性规范,也违反命令性规范。 -
●2.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条件之一。任何犯罪都有主体,即任何犯罪都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犯罪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犯罪主体条件的人,才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的人,不能构成特殊主体的犯罪。犯罪条件的具备,是行为人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前提,也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基础。例如,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关于特殊犯罪主体的规定,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划清罪与非罪以及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具体情况又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如刑法典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这些都说明了犯罪主体的不同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
●2.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意识因素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
意志因素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起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的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研究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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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被害人承诺等。我们这一章中重点讨论的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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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这一节重点讨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希望大家学习后对于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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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这一节重点讨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希望大家学习后对于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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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行为,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发展过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这一过程在不同案件和不同犯罪情况下长短各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照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研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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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也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之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这一节中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犯罪预备的关键特征,大家要学会根据犯罪预备的特征去判断不同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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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犯罪未遂
本课程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介绍了犯罪未遂特征的三个表现形态。即犯罪已着手、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的原因,要求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未得逞。并介绍了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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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犯罪中止
本节课介绍了犯罪中止的基本概念,并讲授了犯罪中止的两种表现形式及相关实例。分析讲授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需要具备四个特征。从两个角度对犯罪中止进行分类,介绍了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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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共同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不同的形式,区别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认识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以便确定对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打击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共同犯罪形式。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我国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教唆犯和胁从犯。分清共同犯罪人在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便于对于共同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严厉惩治首要分子,从宽处理从犯和胁从犯,有效地与共同犯罪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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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共同犯罪构成
本节讲授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讲解了成立共同犯罪的三个成立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方面,客观条件。详细介绍了分析的认定共同犯罪多种情形并用案例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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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
首先介绍了我国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并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进行分类,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补充了有部分共犯人退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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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刑罚裁量和执行制度
刑罚的具体运用包括刑罚的裁量和执行。刑罚裁量,又称量刑,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上述活动的结果。本章中的量刑是从动态意义上讲的。量刑时检验刑事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量刑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我国刑法第四章刑法的具体运用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坦白、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法处罚,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累犯较之于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根据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自首和坦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重普遍采纳的量刑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刑事侦查、审判的人力、物力的投入,符合刑罚经济原则。缓刑是我国刑法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法制度之一。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刑罚暂缓执行,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第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校级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作用。 -
●6.1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法处罚,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累犯较之于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根据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把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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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自首与坦白
自首和坦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重普遍采纳的量刑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刑事侦查、审判的人力、物力的投入,符合刑罚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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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缓刑
缓刑是我国刑法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法制度之一。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刑罚暂缓执行,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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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第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校级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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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刑罚的效力
刑法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具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行刑时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被判外的刑罚如果已经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则所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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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时效
在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而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因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都按照判决的内容执行了刑罚,从未发生过犯罪人被判处了刑罚而未被执行的情况,所以,规定行刑时效并无实际意义。本章重点介绍我国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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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客观危险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在刑法分则体系上被置于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第二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52个罪名,可以归纳为5类,分别为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约、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5.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今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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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放火罪的犯罪
本节介绍了如下内容
(一)放火罪的概念
(二)放火罪的犯罪构成
(三)放火罪的认定 -
●8.2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节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
●8.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节介绍如下内容: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
●8.4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节介绍了如下内容: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
●8.5交通肇事罪
本节介绍了如下内容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
●8.6危险驾驶罪
本节介绍了如下内容: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
●8.7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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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章介绍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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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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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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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我们在这一章中重点讨论的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和诬告陷害罪这几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这些犯罪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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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我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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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从犯罪危害性而言,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仅次于故意杀人罪的一种犯罪,也是常见多发的犯罪行为。我们在这一节中重点研究的是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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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公民均享有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而非法拘禁因此必然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犯罪。我们在这一节中重点研究的是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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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行为一样,绑架罪也被视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类型。我们在这一节中重点研究的是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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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利的犯罪,其给受害者本人和受害家庭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历来是我们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我们在这一节中重点研究的是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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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除了侵害公民的个人权利,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犯罪之一。我们在这一节中重点研究的是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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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本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而且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我们在这一节中重点研究的是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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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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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1)本类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本类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筑和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违法所得的财物和违禁品,可以成为本类犯罪的对象。对此,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的规定。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强制占有行为和非强制占有行为)、非法挪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和非法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例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但是,少数侵犯财产罪属于不作为犯罪,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如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具体包括三种: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其二,以挪用为目的,并非意图转归已有。其三,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并非意图占有财物,而是意图损毁财物。 -
●11.1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也是最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我们在这一节中重点研究的是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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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诈骗罪
本堂课需要了解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基本特征,通过从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方面分析诈骗罪的特征,更明晰地了解诈骗罪的构成,对诈骗罪形成初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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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抢劫罪
本课程中,我们将从抢劫罪的特征入手,说明抢劫罪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使得同学们能够精准的判断抢劫罪与其它罪名的区别从而了解法律上在认定抢劫罪时的标准,了解抢劫罪各个要件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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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抢夺罪
本课程中,我们将说明抢夺罪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通过学习抢夺罪和其它侵犯财产罪各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理解法律上认定抢夺罪时标准。通过分析抢夺罪典型的犯罪形态使同学们更精确地理解认定标准和判断抢夺罪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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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侵占罪
本课程中,老师将从侵占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通过案例向大家介绍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本课的目的在于让大家正确的认识侵占罪在事务中的认定,看到侵占罪对我国法治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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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职务侵占罪
本节课中,老师在讲述侵占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我们讲述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同时引出本节课中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中虽然也有侵占,但这种侵占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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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敲诈勒索罪
本节介绍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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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妨害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类,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章重点介绍了妨害公务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12.1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章讲解了伪证罪的犯罪特征,重点是通过伪证罪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特征用以区分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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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害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详细介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明确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特征及其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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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讲解了窝藏、包庇罪的犯罪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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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的犯罪特征切入,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彼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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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在介绍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的种类的基础上,重点讲解犯罪的特征、犯罪客观危害行为不同的表现形式及其区别,和认定本罪与诈骗犯罪、教唆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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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贿赂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4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决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四份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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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本章介绍了贪污罪犯罪构成条件,重点介绍了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范围和贪污罪犯罪客观行为方式。除此之外,贪污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共同犯罪人的认定也是本章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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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受贿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和两种特别形式。本章介绍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厘清了四种受贿行为的特点、贪污罪与受贿罪犯罪主体范围存在的差异,以及受贿罪受贿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