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一:某地“生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地的“刘记酒楼”经暗访发现,“生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7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刘记酒楼”遂改名为“老村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那么,“刘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情景二:李某作为一名教师,在2019年发生了如下行为:A.因在商业银行存款而获得了利息收入5000元;B.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了保险理赔款20000元;C.因工负伤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35000元;D.获得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奖金2000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李某的上述个人所得中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记酒楼”擅自使用与“生产队长酒楼”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生产队长酒楼”可以依法要求“刘记酒楼”赔偿损失;而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李某的上述个人所得中B和C项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包括在上述情景在内的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及老百姓个人身边和工作中的各种各样的争议和疑惑,我们都可以在经济法中找到相应的答案。可见,经济法是我们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以及维护自身权利有力的法律武器。在这门课程当中,我们将分为总论和分论来学习经济法,总论部分主要学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体系和地位、宗旨和原则、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在分论学习中,我们将具体分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其中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具体体现为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税收调控法律制度、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和计划调控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具体体现为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市场规制的其他制度以及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等内容。